规章制度
你的位置:首页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易燃易爆及剧毒药品管理使用暂行规定
发布日期:2017-06-14 12:11:38
作者:管理员
为了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及剧毒药品,预防火灾、爆炸等事故发生,防止剧毒药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:易燃易爆、剧毒药品必须存储专用的仓库,并设专人管理。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,不得随意堆放,存储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,并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,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。
第二条:各实验室预备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,不得超过一学期的实验用量,(暂定)多余部分及本学期不需用的应退回教材科统一妥善保管。
第三条:保存、发放和移交易燃易爆物品,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,做到帐目清楚、帐物相符、有支有据。
第四条:液化气储存库房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规定建造,库内液化气储存数量,不得超过设计容量。液化气站需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并配备消防器材,液化气瓶内残液必须在指定地点倒放,严禁任何个人乱倒。
第五条:严禁在办公室、实验室、物资仓库等处存放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,明知故犯者应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罚。
第六条: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,禁止在库房内吸烟及使用明火照明,不得将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,严禁任何人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。
第七条:实验室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,必须配备消防器材,并要有人负责保管检查,使之保持良好状态,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及挪做它用。
第八条:教材科应设专用保险柜存放剧毒药品,并指定专人负责包管,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发放。
第九条:教学、科研实验室需用剧毒药品时,必须事先由实验室主任填写申请报告,由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了解属实后加注意见,再由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领用,领用人和保管须在领单上共同签字。
第十条:各实验室领取剧毒药品,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。各类剧毒必须锁入专用保险柜中存放,防止被盗、私拿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一条:严格执行操作规定,防止中毒事故发生,剧毒药品废弃液不得随意乱倒,污染物不得随意扔掉。
第十二条: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清理予以销毁,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,提出实施方案,报学院保卫部门指定适当地点妥善销毁。
第十三条:教材科应把好领取、回收关,做到批件齐全,财物相符。定期向教务处汇报易燃易爆、剧毒药品领用和库存情况。
第十四条:建立定期检查制度。节假日、寒暑假前后,各物资仓库、实验室要认真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,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。
第十五条:各实验室、存放易燃易爆、剧毒药品库房,门窗要进行加固,采取必要的措施,预防易燃易爆、剧毒药品丢失、被盗,以确保管理和使用安全,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。
第十六条:保卫处对本规定和执行有监督职能。
【关闭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