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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管理规定
发布日期:2017-06-14 12:12:40
作者:管理员
一、凡我院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,本人均必须持有当地乡以上政府的介绍信,以及本人身份证件,使用单位按用工计划,须先填写聘用审批表经学院人事处同意保卫处审查,然后对聘用人员进行1—3个月试用,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聘用合同书。
二、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临时工的政治、思想和遵纪守法教育,所聘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,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。
三、对违背用人程序,来历不明,或有违纪行为的临时工,保卫处有权责令解雇,对触犯刑律,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凡经使用正式聘用的临时工,须在保卫处办理临时工出入证,同时在本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。
五、临时工宿舍夜间不得随意留宿他人,不允许家人长期居住。
六、凡在学院内居住从事加工业的人员,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,并报保卫处审查备案,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开业,凡私自开业者,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。
七、保卫处值勤人员有对学院临时工检查和监督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,拒绝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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